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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87号令系列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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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87号系列解读(二)——主要调整

一、激活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

邀请招标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并向其发出邀请书。

18号令

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通过公告邀请这一惟一方式征集供应商,降低了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导致邀请招标采购程序比公开招标更为复杂,使得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使用效率较低(1%)。

87号令

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一是在第十四条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权责对等

1

设定最高限价权。(第十二条)

2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权。(第十四条)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权。(第四十四条)

4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权。(第四十八条)

5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权。(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6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7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8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9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10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保障供应商权益

(1)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3)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第三十四、第五十一条)

合理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1)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二十二条);

(2)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3)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第三十八条)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1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第十八条)

2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

缩小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4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5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6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五、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一)质次价高问题

强化源头管理:

(1)采购人应当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第十条)

(2)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3)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4)明确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二)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1)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

(2)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货物、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下限,从40%、20%下调为30%、10%。

(三)遏制暗收回扣

(1)细化《条例》内控要求;

(2)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劳务;

(3)规定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