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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87号令系列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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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2.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3.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

4.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修订原则

一、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框架内进行,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

   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如:

   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修改,如:

   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

   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等。

二、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

   1.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

   2.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3.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4.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了一系列调整;

   2.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等。

   3.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说明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

     对于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等已有或可由专门办法规范的内容,《办法》不作重点展开。